“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出行是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随着车流量的增多,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小刮小碰在所难免,但是重大的交通事故却是可以避免的。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严重的两个有关交通安全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罪,这两个罪名非常相似,那么应该如何区分?两者谁的罪名更加严重呢?
在沈海高速盐城段,于4月4日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在G15沈海高速上行使时,右后侧的一个轮胎脱落。随着轮胎脱落并且在高速公路上成为阻碍物,导致后续的车辆不得不进行紧急避让。
董某开大大货车就因为紧急避让,失控冲向了隔离护栏,并且与对向驶来的大客车相撞,导致一连串的汽车追尾事件。而这场事故导致大客车7人死亡,19人受伤,大货车2名驾驶人员全部死亡。在大客车后还有两辆货车为了避让,也发生追尾侧翻,导致2人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的后续调查发现,董某在驾驶大货车时,并无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警方也控制了李某和其同车驾驶员,而这一起事故究竟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他的构成要件有四方面,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两者的定义和含义并不相同,那么它们有什么相同之处,不同之处?
(一)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点
1. 两者均为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2. 两者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只违反两罪中的一种,大概率同时触犯了这两条罪责。
3. 两者的刑事处罚定档均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至死除外)。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点
1. 两者的主体不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主体是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较广,既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对产业作业有责任的指挥、负责人员。
2. 两罪同犯仅限于航道、道路交通领域。换句话说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界定,不包括修理厂、停车场、农耕田地等其他交通领域。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包括以上的各个交通领域,同时涵盖了航道和道路交通,因此两罪同犯的情况,大多出现在航道和道路交通领域中。
那么根据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就能够判断出江苏沈海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属于那一种罪行。据目前可供参考的消息可判断出,这起事故的始作俑者是大货车驾驶员李某。
他在驾驶途中右后侧的一个轮胎脱落,最后导致一场惨痛的交通事故发生。而他在发现轮胎脱落后,并没有对轮胎进行处理,而是任由轮胎挡在高速公路中,从而导致董某某因为紧急避让撞向隔离护栏,最后与对向大客车相撞。
因此大客车驾驶员李某在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他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算不算安全生产事故(江苏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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