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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轻伤不救助死亡(交通肇事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轩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6 15:05:17

交通肇事轻伤不救助死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逃逸:要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进行逃逸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1.甲开车当场撞死乙,并导致丙重伤,之后逃逸,急救人员五分钟后赶来,对丙进行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

甲撞死乙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将丙撞成重伤,负有救助的义务,但是由于丙得到了及时的救助仍然死亡,故甲对丙不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2.甲开车撞死乙,并导致丙轻伤,甲逃逸,丙昏迷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甲撞死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逃逸不作为导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得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甲开车将丙撞成轻伤,甲逃逸,丙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的先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伤后逃逸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的不救助导致丙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法定升格刑,属于量刑情节,使用该情节的前提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此时甲对丙构成遗弃罪。如果此时甲将丙转移至山洞后丙死亡的,此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甲撞乙重伤致其昏迷,甲逃逸,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重伤乙且逃逸,此时已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后不救助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此时应考虑后面的死亡结果是用给交通肇事罪还是升格条件,因前面行为已经成立了交通肇事罪,故死亡结果不用对成立该罪名进行补充,故用于后面的升格情形,即交通肇事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死亡结果要么用于成立条件要么用于升格刑条件。

5.甲撞乙重伤,不救助逃逸,乙又被后面丙车辆碾压。

此时甲重伤乙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肇事逃逸行为已经用于成立交通肇事罪了就不能再用于评价后面逃逸的升格刑;丙碾压乙的行为不异常,都是由于甲的肇事逃逸不救助行为导致,甲对此都应负责,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乙如果有过失则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6.甲撞乙轻伤,已昏迷,甲不救逃逸,五分钟后,后车丙碾压乙,导致乙死亡。

甲撞乙轻伤加逃逸,此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此时乙的死亡用于评价甲的交通肇事罪,此时乙的死亡已经用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故不能再评价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升格刑,禁止二次评价;但此时甲仍然有逃逸行为,故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同上。

7.甲撞倒乙,甲逃逸,十分钟后丙开车碾压,二十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发现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情况。

三种情况。一、甲直接撞死乙;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三、丙碾压死乙。

一、甲直接撞死乙。此时甲直接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后面的逃逸行为不用评价,因为此时乙已经死亡,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故不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丙碾压的是尸体,无罪。

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甲撞乙时候,乙没有死亡,此时也无法查明为轻伤还是重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此时应认定为轻伤,此时肇事行为还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乙的死亡结果应用于成立该罪名,且肇事后逃逸,故此时甲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形。丙同上

三、丙碾压死乙。此时甲撞乙行为,同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时丙碾压死乙不异常,仍归责与甲,故此时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丙如有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由于甲和丙不是共同犯罪,应单独分析处理,故应启用存疑有利于别告,对甲和乙来说第一种情况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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