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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乡村医生证(60岁以上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月月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6 12:43:10

交通肇事罪乡村医生证(60岁以上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

60岁以上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

法院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年满七十六周岁,但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律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无限制性规定。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行医资格证、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因其受伤,四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劳动,亦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实际利益遭受损失。原告确有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每天150元,并无不妥。

经典案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曹兵利,胡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4民终253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省、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胡联社、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误工费18000元为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原告,1944年2月5日生,已满76周岁,已远远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一审其提供资料仅能证明其有从医资格,并未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且庭后联系一审原告到其经营场地核实调查,其不配合,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故一审关于被上诉人的误工费的判处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相关法律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受害人是一名社区医生,应按医疗行业收入标准计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24636.8元;2.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替代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8日17时45分许,被告驾驶陕AXXX**号轿车沿杨陵区新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凌绿亚园林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从XX路XX路XX道时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治疗,诊断为:乙状结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盆骨骨折、左侧耻骨支骨折、左侧坐骨支骨折、头面部皮肤擦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肺挫伤、胸腔积液等。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认定如下:医疗费共计85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59天,每天30元计算为1770元;营养期限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100天,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3000元;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75天,酌情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为7500元;误工期间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120天,原告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结合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乡村医生,事故发生前仍在从医,故误工费酌情按照每天150元计算为1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时虽年满七十六周岁,但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律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无限制性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行医资格证、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因其受伤,四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劳动,亦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实际利益遭受损失。虽然一审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误工损失情况,但其确有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每天150元,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该节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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