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被告人自辩(三原法院:交通肇事生事故 主动自首获缓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伴梦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4 07:56:14

交通肇事被告人自辩(三原法院:交通肇事生事故 主动自首获缓刑)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赵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9时15分许,被告人赵安驾驶某轻型箱式货车沿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由北向南行驶至冶金大道十字路口右转弯,逆行驶入对方车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红妮驾驶的某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红妮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红妮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施救被害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赵安与被害人王红妮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红妮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5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安驾驶机动车辆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有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安主动打电话报警,在警察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安积极进行施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5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安认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赵安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张莹 唐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