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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三个月(对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区别对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3 11:12:20

交通肇事罪缓刑三个月(对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区别对待)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犯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只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一般都会对其宣告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种不加区别而一概适用缓刑的做法实属不妥,至少对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除了法定刑必须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上第二至第四个条件一般都不存在问题,关键是第一个条件往往会引起认识上的分歧,即:何谓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较轻的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既包括定罪情节,也包括量刑情节。而对于被告人是否宣告适用缓刑,则应当评价其犯罪的量刑情节。那么,具体到交通肇事这种犯罪,就应该首先去分析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原因。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无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犯罪量刑的从重情节,其中第(一)项规定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就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因此,对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肇事的,就不能对其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既然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也就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二、与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冲突。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因而,陕西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贯彻该《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凡造成交通事故之人轻微伤以上的,都应从严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被告人即使造成了后果不大的交通事故也要被判处拘役实行。那么,如果造成了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肯定是不能被适用缓刑的。也许,有人会提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刑与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适用缓刑的有期徒刑,其刑期长短上的差别本身就体现了刑罚宽严上的区别。然而,对于被告人来说,监禁刑带来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肯定大于缓刑,也许有人宁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只要能被宣告适用缓刑,也不愿意接受拘役一个月的监禁刑。因此,对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只有对其不适用或严格适用缓刑,才能充分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才能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三、与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精神相悖。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危险程度与危险驾驶的其他情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的妨害公务等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犯罪,其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肇事犯罪虽然不可同一而论,但也具有异曲同工之理。如果对于前者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科一刑罚,而对于后者不仅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且还多以宣告缓刑而告终。那么,后者的处罚,明显违背了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不能仅以本人赔偿损失、认罪悔罪、被害人谅解等原因而一概适用缓刑,应综合分析量刑的各种情节正确适用。就酒后驾驶车辆而言,对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从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具有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尤其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且具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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