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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交通肇事(分期付款购车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花花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3 09:12:28

保留所有权交通肇事(分期付款购车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阅读提示】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多次付款,买卖双方对分期付款标的物有保留所有权的特殊约定。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机动车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出卖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任主体仍为买受人。保留所有权约定仅仅是债权的担保手段,车辆占有、使用的实际支配权已转移至买受人,运行利益也归于买受人。

【裁判规则】

购车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购车人承担,出卖方不承担;购车人的风险责任不因所有权未转移而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0〕3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

①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7辑(2001.3):邱水长宝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诉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卖方广昌农机公司等赔偿一案

裁判要旨

上诉人广昌农机公司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付清后转移车辆所有权的方式,将其所有的车辆租赁给梅黎明,事实清楚。虽然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但双方对车辆交付后的危险负担在合同中作了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该约定,梅黎明在取得该车后,对该车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权,系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依据“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梅黎明应承担该车的风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上诉人属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②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 06 民终746号

裁判要旨

肇事车辆蒙J59657蒙JK342 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军为该车的驾驶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买受人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机动车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出卖人,但在机动车交付买受人之后,出卖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再占有标的车辆,丧失了对标的车辆的运行支配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涉案肇事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即张军为本案责任主体。张军既是本案的投保义务人,也是本案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承担肇事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车辆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买受人。

来源:《内蒙古法院裁判规则指引参考》(2021年第1辑 总第1辑)第三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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