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云南昆明环湖南路发生一起摩托车事故,16岁女孩孙某英驾驶摩托车载21岁女生赵某某撞上道路隔离带,两人抢救无效双双身亡。据悉,两人的短视频平台昵称分别为安安和小娇妻,两人经常戴着有大蝴蝶结的头盔,做各种惊险动作拍摄视频,所以很好辨认。
以下为当地官方通报全文:
关于“04.13”死亡交通事故情况
“2023年04月13日07时59分,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环湖南路上海埂村头,我看见一个人骑摩托车摔倒,现在躺在地上不会动,已通知120,请立即前往处置。
“接报后,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文红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清华,事故处理值班民警赵晓易、田科赶往现场进行勘察。
“目前经初步调查,2023年04月13日,孙某英,(女,16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海乡。经上网查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B5W7XX号‘贝纳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赵某某(女,21 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共二人,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上海埂村路段时,所驾车与道路中央隔离花台发生碰撞,致孙某英、赵某某二人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该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
在这起事故中, 有三组明显的违法事实,必然将要牵连到数个案外人。本文将对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解读。
涉事摩托车驾驶员孙某英年仅16岁,未取得也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她骑的摩托车是朋友借给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为摩托车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明知孙某英没有驾驶证而将机动车借给她,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而且孙某英未满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摩托车主将车借给他,属于帮助他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摩托车主侵犯了事故死者孙某英和赵某某的民事权益,要承担他们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两个人的死亡赔偿和丧葬费,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给两个死者家属赔钱,此为摩托车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孙某英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和同车人员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摩托车主将车借给未满18周岁的孙某英,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而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交通肇事罪坐牢,此为摩托车主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另外,事故中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和拖车等费用,也需要摩托车车承担一部分。
本次事故中,孙某英无证驾驶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可以承担所犯的一切罪刑。
孙某英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在民法上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刑法》上,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区别,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打击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孙某英交通肇事导致自己和好友赵某某身亡,她应当承担赵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因其已经死亡,且为未成年人,她的监护人需要对该赔偿负责。
也就是说,孙某英的家人要赔钱给赵某某家人。
另外,若摩托车主起诉孙某英的家人要求赔偿自己摩托车,该项主张一般也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迫于压力,车主是否会这么做就不得而知了。
事故中的摩托车驾驶员孙某英是一个小网红,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多条机车视频。
其中有数条视频中有危险驾驶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的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孙某英若为实名注册,则其骑摩托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短视频平台有义务下架其上传的骑行视频。此次事故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相关监管部门也必将倒查互联网平台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作用。
看完本文,你还敢把车借给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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