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8月12日讯(通讯员 侯建清)日前,渭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10.3666万元。
2014年7月份,胡某某将其位于渭源县工业园区的A药业公司出售给被告人付某某。后付某某将A药业公司变更为渭源县B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截止2016年3月,付某某尚有175万元转让费未向胡某某支付。2016年3月25日,胡某某将付某某及B公司诉至渭源县人民法院。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由B公司给付胡某某土地转让款175万元、利息61.3666万元,共计236.3666万元,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付某某、B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胡某某向渭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4日,付某某将其位于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的工业用地上的房产编号为陇房权证巩字第16XXXX-1XXXX作价1949101元以入股方式过户至陇西D药业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付某某先后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6万元。
渭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执行案件中,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被执行人”们应该清新的认识到,司法拘留并非法院执行的“最后办法”,人无信不立,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该起拒执案件的成功审理和判处,是渭源县公、检、法机关强化联合惩戒、深化执行联动的成功范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下一步继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巩固执行联动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渭源交通肇事判决书(渭源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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