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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人责任(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河北一运输公司法人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08:54:11

交通肇事罪法人责任(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河北一运输公司法人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7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河北省邢台市某道路运输公司法人、经理王某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该公司安全科长张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起因道路运输企业疏于安全管理导致重大事故的案件,成为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安三分局成功追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首个案例。

运输公司涉案人员受审

2020年10月1日10时许,河北籍驾驶员王某超驾驶冀EM8***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公路四川叙永往泸州方向1828公里加600米路段处,因车辆制动失效,先后与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客货车道内缓慢行驶的4台车辆发生刮擦。随后车辆继续行驶至1833公里加400米路段处,与停于应急车道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包含一台警车在内的6台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1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安三分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通过检验鉴定发现:肇事车辆制动系存在多处隐患,导致行车制动系陈旧性失效。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超实施了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机动车致车辆制动失效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通过进一步侦查,高速公安三分局发现,肇事车辆所属的河北省邢台市某道路运输公司存在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人、经理王某会,安全科科长张某亮,安全管理人员王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公安三分局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经过深度调查,于2021年7月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泸州市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9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张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高速公安三分局介绍,这起案件是分局成立以来,独立运用事故深度调查手段,以车辆隐患排查及维护保养不到位相关问题,成功追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首个案例。该案的成功侦办和依法追刑,不仅在辖区形成了震慑,有效倒逼相关运输企业、路营公司等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在河北省邢台市产生了强烈的传导效应,策应邢台市相关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收到了“办理一起典型案件、警示一批经营单位、覆盖一片管理区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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