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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交通肇事案件(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交通肇事案背后的“执行不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艾欧尼亚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23:22:56

延津县交通肇事案件(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交通肇事案背后的“执行不能”)

导语

一场交通事故,三人死亡,肇事人被判6年,除去交强险理赔外,肇事人还需向三位受害人家属赔偿98万多元。

这个案子交给你执行,你是否会感到头大?

案情

2016年12月,陈某驾驶机动车在延津县迎宾大道胙城龙潭桥与张某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张某西、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成、张某西、贾某三人当场死亡。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赔偿三被害人近亲属各5000元。肇事车辆仅投保了华农保险公司“交强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2000元),没有投保商业险。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死者张某成、张某希、贾某的家属起诉陈某,要求损害赔偿。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判决华农保险公司分别赔付张某成家属各项损失38132.05元、张某希家属各项损失50605.42元、贾某家属各项损失共23262.53元。

三、陈某分别赔偿张某成家属各项损失331819.52元、赔偿张某希家属各项损失共453583.17元、赔偿贾某家属各项损失共198542.05元。

陈某需向三位受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共计983944.74元。

执行

判决生效后,三被害人家属分别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2017年6月23 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陈某的车辆经事故后,无拍卖价值。目前,陈某现在某监狱服刑,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陈某妻子打零工。

一年来,延津县人民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确实没有执行能力,再无可供执行财产。

进展

“我们认为法院该做的都已经做了,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齐献学说。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过研判,认为此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目前,救助尚在申报审批阶段。

法官提示

执行不能=确无财产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温馨提示:通俗地说,就是票子、房子、车子......啥都木有。

执行不能=穷尽手段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温馨提示:每一个“执行不能”案件的背后,都有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巨大努力和对程序的严格遵循。

执行不能≠到此为止

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温馨提示:如果是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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