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中,不乏存在“逃逸”现象。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之所以选择逃逸,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被害人。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有些肇事者无法律意识、无责任担当,无视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被害人,往往“铤而走险”。肇事逃逸行为实质上是不作为,逃逸者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刑责和对被害人施救,不履行其救助义务。国家通过立法对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依据,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造成重大伤亡的,又将其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上升格处罚。法律不但要打击逃逸的行为,而且更要严惩逃逸者违背伦理纲常和人文道义的不作为。同时透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可以清晰地看出肇事者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这也是刑法加重对逃逸行为刑事处罚的原因所在,立法最终目的是保护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减少和杜绝逃逸行为的发生。
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逃逸是指逃离现场,是为了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逃跑的行为。当不利于行为人的条件产生或者即将产生时,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对自己造成的某种侵害,或是为了不履行某种义务,逃逸行为便产生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有这层含义,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了不被法律所追责,逃离现场,不救助被害人和逃避其他法定义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我们可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的 “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躲避肇事后的不利情形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
(一)逃逸行为的主观条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要具备的,同时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影响到法律对其的定罪量刑。在交通肇事逃逸中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以及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仅是指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更是指其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和其他法定责任,因此刑法将逃逸行为规定为法定加重处罚的事由。行为人逃逸主要存在两个根本动机:第一个是为了逃避救助义务;第二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逃逸行为的主观动机往往会形成上述两种动机的结合,即同时具有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形,比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及时的救助,但在救助后为了逃避肇事责任而逃离的这么一种单一动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是其之后的逃跑行为使得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只具有单一的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但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动机之一就应认定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条件。因此,行为人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却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责或者虽未逃离现场但不履行救助义务,都应该认定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逸,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 并且对逃逸行为持有故意。虽然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型犯罪,即行为人对肇事产生的重大危害持过失的主观心态,但肇事后逃逸要求行为人对肇事结果是明知的,并且其对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避是持有直接故意。
(二)逃逸行为的客观条件
根据2000 年《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产生的一个逃跑行为,先前的肇事行为构成基本的犯罪,而事后的逃逸行为构成该罪的加重情节,影响到定罪量刑。相较于交通肇事罪而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方面逃逸扩大了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行为人逃逸后不利于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侦破,而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得不到及时赔偿。因为逃逸的本质是对被害人不予救助,所以逃逸的认定并不能仅考察行为人是否逃离现场,还应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
(三)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间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具有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 并且行为人需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必须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紧凑相连。尤其是救助义务的履行的时间,因为救助是否及时对被害人生命安全尤为重要。行为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驾驶车辆或者寻求帮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医治,行为人虽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却不成立逃逸。但如果履行救助义务的时间不具有即时性,则有可能构成逃逸。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慌忙逃离了事故现场,但之后因害怕法律严惩或者良心发现又回到事故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此时行为人虽履行了救助义务,但救助的时间与肇事行为时间不再紧密相连而是存在间隔,这种情形便不能排除逃逸的存在,应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情节,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适用自首制度的意义所在。所以在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不能因为行为人履行了救助行为就认定其不存在逃逸,应考虑到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不能仅限于事故现场。因为逃逸行为实质是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所以不能将逃逸的空间场所简单得限定在事故发生场所或者以是否逃离现场做为判断是否逃逸的依据。例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肇事现场,并且在原地依法等候处理,但对于受伤的被害人,行为人本有能力进行及时的救助却冷漠得作为旁观者拒绝履行救助义务,那么这也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因此,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结合逃逸行为发生的时间,看其是否与肇事行为具有时间的连续性,二者之间不能存在时间间隔。另外,逃逸行为的空间也不应当限定在在事故发生现场。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否则导致罪行不相适应,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3、结语
在现实案例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有很多复杂、易于混淆的现象和情况,如何认定、适用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种考验和测试,准确认定、正确适用也能反映当代法律工作者真实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于肇事者的追责、定罪和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来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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