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未央区检察院通报,姚某因危险驾驶被宣告不起诉,他和公司领导拿着锦旗到检察院表达谢意。事情源于2021年12月,交警发现姚某酒驾,血液酒精含量为144.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事后,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查明,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公司也证实姚某工作表现良好,踏实认真。综合考虑,检察官拿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得到联席会员额检察官、分管领导肯定。
初犯偶犯、探望父亲、工作认真……当这些条件与“醉驾不起诉”联系在一起,难免令人迷惑:从宽的标准究竟包括哪些?又是否有坚决不能碰的“硬杠杠”?简而言之,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醉驾入刑”源自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姚某的情况来看,其血液酒精测试值远超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所以网友才会有疑虑——这也能从宽?再看新闻中解释的缘由:情节轻微应当指的是没有产生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初犯偶犯则令人生疑——哪条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至于坦白情节,也让人摸不着头脑,莫非是被交警查获后、在监测数据面前没有抵赖?
最有争议的,就是“着急看望父亲”和“工作表现良好”两条:首先,着急看望晕倒的父亲,不等于送晕倒的父亲就医,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其次,看望父亲完全可以打车或找代驾,并非没有适宜的替代选择;最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与是否醉驾相关,却与日常工作表现毫无关系,单位出面证明并无说服力。总之,在公众印象中,“平时表现”和“动机”似乎不应有如此大的影响力。
不过,“醉驾入刑”确实不等于“醉驾一律入刑”。《刑法》中对于犯罪的定义,也强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尤其是近两年来,最高法和各地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就是否起诉,明确了若干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过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可否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重要依据,湖南的标准是150mg/100ml,浙江的标准是170mg/100ml,如果没有从重情节,都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因此,仅从144.32mg/100ml的血液酒精浓度来看,当地检方的决定并无问题,关键在明确依据和理由。更重要的是,这个理由不仅要服众,体现法律精神和逻辑,而且要让公众事先知晓。否则,就难逃“看人下菜碟”的质疑,譬如只要是初犯偶犯或遇到紧急情况,是否都会被认定为从轻情节?如果曾经见义勇为被表彰,是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两倍标准也可以不起诉?如果不回应,人们就只能靠猜,更难以避免有些人因此抱有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如此,“醉驾入刑”以来形成的良好治理效果就可能打折扣。进一步说,对于醉驾的起诉或量刑指导意见,应当有权威统一的标准,最好能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予以明确。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基石,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尤其是关注度高的案例,更应当成为一堂生动的法制课,由此才有利于形成“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作者 宋鹏伟
投稿邮箱 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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