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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交通肇事判决(湖南长沙367路公交车一女子让男童吊手锻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妮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13:48:19

雨花区交通肇事判决(湖南长沙367路公交车一女子让男童吊手锻炼)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岳求生)“桔园立交桥是车流量非常大的地方,当时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你袭击公交车司机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包括你自己?”“我那天在家里喝了很多红酒,没有考虑。”……9月2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刘某被审判长问得无言以对,只得低着头、小声回答着。

今年“五一”小长假,刘某酒后乘长沙68路公交车,因让座的事与司机发生口角。为了泄愤,他飞踹了正在开车的司机。冲动是魔鬼,他的行为让自己付出了代价,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两年。

借着酒劲,他一脚踹向公交司机

5月2日14时许,家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二小区的刘某,乘68路公交车去浦沅会朋友,刚上车就坐在了临前车门处的母婴爱心座上。当车行至铁道学院站时,车内进来了很多乘客,还有一名妇女带着小孩上车的。由于当时车内人比较多,司机胡师傅见小孩才5岁大的样子,示意小孩跟着刘某一起坐,刘某则表示自己马上要下车。

“当时他的语气不好,我又喝了点红酒,上头了。”刘某说,为了让座的事情,他与司机吵了起来。很快,两人的声音越来越大,即使周边的乘客劝和也没用。车内监控视频显示,14时58分10秒,刘某突然起身一手拽着扶杆,左脚直接踹上司机胡师傅手握方向盘的右手肘,之后被车上乘客拦住。

事发当时,公交车正行至桔园立交桥上环岛的西北处马路上。司机胡师傅见状,赶紧将公交车靠边停好,接着拿出手机报警。“我听到他说‘打人’,以为他在喊人来报复。”刘某怕对方报复,趁车停之际,他朝车窗外纵身一跃,逃离了现场。

胡师傅被踹了后,右手肘有些浮肿,为了安全让乘客转乘后面的68路公交车。此时已经跑回家中的刘某,心中也惴惴不安,在亲友的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向胡师傅赔偿了9000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5月17日,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方批捕。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用脚猛踢正在驾驶的驾驶员,其行为与殴打,拉拽驾驶人员行为相当。考虑到本案中当时公交车中有乘客近50人,且行驶在桔园立交桥辅道上,一旦发生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两年

9月2日,案件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踢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刘某是一名装修师傅,妻子患病,他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事发后,刘某自首,家人也积极找公交车司机道歉赔礼,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对此,公诉人表示,司机个人对刘某给予谅解不能作为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法规,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危害司机个体的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给司乘人员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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