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酒后驾车肇事、连撞两人后逃逸
28岁的赵某某面对检察官
仍坚称未察觉撞人且事后才饮酒
殊不知,在证据面前,再多狡辩都是徒劳
2022年12月21日,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2年5月22日清晨,虹桥镇某路段,一辆黑色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黑色轿车驾驶员扬长而去,留下摔倒在地的电动车及其驾驶员。路见不平的唐先生骑着电动车追逐上去拦截,却再次被黑色轿车撞到。“停下,你撞到人了!”唐先生爬起来后扒住车窗对黑色轿车驾驶员说着,但对方留下一句“我没撞人,撞树上了”便再次加速逃离现场。
接报警后,当日11时,公安机关在赵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赵某某刑事立案。同年9月6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没有逃逸,那天在KTV玩了通宵,早上开车有点困,我以为自己撞树上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赵某某坚称自己没发现撞人了,也没有酒后驾车:“我在KTV也只喝了一小杯啤酒,回家后我才喝了3瓶啤酒,那个酒精检测是事后饮酒的结果。”
赵某某的拒不认罪,让案件出现两个需要解决的疑问——赵某某在案发前有没有大量饮酒行为,以及是否知晓驾车撞到人进而逃避责任。为了查明真相,经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审查。
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发现赵某某是在变换车道后迎面碰撞了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且事故后刹车变道离开。在行车记录仪视频中,更是完整的记录了唐某某拦截赵某某时发生的二人对话,说明其明知对方因为事故撞人要求其停车,但仍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而围绕酒后驾车的疑问,检察官调取了当晚赵某某所在的KTV包厢的消费记录,发现该包厢内当晚消费了啤酒63瓶,结合当晚同包厢内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赵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同时,根据调查,也无证据证实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有在家中再次饮酒,故可以证实赵某某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2022年9月30日,乐清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1日,经法院判决,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因此,本案嫌疑人虽辩解自己系“第二次喝酒”,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家中有再次饮酒的行为,即使该辩解属实,因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逃离现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及行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前再次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也应当认定为醉酒。
交通肇事两个都逃逸(肇事逃逸发生了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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