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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人判刑(司机严重违规致事故 车挂靠公司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0 02:05:07

交通肇事责任人判刑(司机严重违规致事故 车挂靠公司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成都11月6日电(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王永雪 满霜)近日,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堂县域内首例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案,经过金堂县法院开庭审理,运输企业四名责任人员,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0年5月8日早上,罐车司机孙某某驾驶该罐车,严重超载装运混泥土后,在金堂县G245国道栖贤中学外超速且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与一辆蓝色迪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车辆、交通信号灯杆受损的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该县应急管理局认定,金堂县G245国道“5·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看到这个案件时,我就在想司机怎么能那么没有安全意识,不仅超载还超速闯红灯,已经属于严重违规了。”金堂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讯问被告才了解到,孙某某没有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我每年交付2400元的管理费,就将自己所有的罐车挂靠在成都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经营。”

  于是金堂县检察院不仅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孙某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证据,也注重对被挂靠公司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收集。

  在调查中发现,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分别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科长和安全员,均是对公司经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四人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管理的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货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的监控流于形式。

  经过证据审查,金堂县检察院决定在追究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孙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所挂靠的成都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名责任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在金堂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物流行业蓬勃发展,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承办检察官提醒物流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除了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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