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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能改名字(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青岛有4人被终生禁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发财兄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7:05:50

交通肇事不能改名字(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青岛有4人被终生禁驾)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栾心龙 记者 岳祥)11月18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今年第11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4人被终生禁驾。在这4名驾驶员中,驾龄在5至13年之间,4名驾驶员均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男子开车撞人后弃车逃逸终自首

2020年11月25日22时22分许,赵某夜间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珠山中路与海王路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在海王路上的施工作业人员刘某、封某相撞,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于2020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赵某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男子凌晨酿成事故后逃逸,导致货车驾驶员死亡

今年4月27日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夜间小型轿车沿黄岛区G341线由东向 西行驶至G341线30KM 900m处驶入路左,与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随后重型半挂货车冲入路北沟中 翻车起火,致翟某当场被烧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道路护栏、树木等受损。事故发生后,杜某弃车逃逸,后自首。

杜某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附:青岛市2021年第11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禁驾原因

被追究刑事 责任情况

1

邵永强

44

9

220524********157X

C1

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杜 超

24

6

370284********5116

C1

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赵基登

28

5

370284********4815

C1

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

孙 放

32

13

370284********4352

C1

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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