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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商业险签字(驾照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欧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7:04:52

交通肇事商业险签字(驾照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新证是否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符合商业三责险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人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许某诉王某、平安保险上海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单中投保人处有投保人签字,保单中就涉案商业险类型及说明等字样均黑体加粗。保险公司已就涉案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具有符合商业三责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即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8日第3版


2.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免赔事由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周某某诉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中“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免赔事由,保险人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理解为“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被保险人虽然超过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但其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使用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案号:(2016)桂04民终9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9辑(总第115辑)


3.驾驶证过期未换领的情形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某某诉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了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间在换领后的有效期内,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047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辑(总第95辑)


4.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与傅立业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其是否适用应从保险人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考量。

案号:(2011)浙甬商终字第60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5.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肖某与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特定的理解,即驾驶员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或曾取得过驾驶资格但被吊销或注销。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更换新证时发生事故,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对其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2017年7月29日


6.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李某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而是驾驶员的权利被限制。驾驶人员在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年4月2日


7.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未领新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无证驾驶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肖某诉某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处于“脱审”状态,驾驶人事后换领驾驶证时,有效期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公安机关已经追认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驾驶证的效力。故此,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关于驾驶证过期未领新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无证驾驶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7年4月20日


8.驾驶证期满但没有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免责——喻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持有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辩解主张是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项规定免除了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6年4月6日


9.保险公司未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陈某诉沅江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投保人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限内,但事后及时申领了新证,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因保险公司未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6年8月16日


10.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换领了新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张某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上的有效期与原驾驶证上的有效期互相衔接,因此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并非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对驾驶证过期未年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例来源: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网 2017年3月10日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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