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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能反诉吗(组团自驾游车祸赔偿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5:29:18

交通肇事能反诉吗(组团自驾游车祸赔偿案例)

4位老人结伴自驾游,结果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对夫妻廖某某和李某某死亡。事发后,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同时被判赔亡者家属123.4万元。王某随后一纸诉状又将亡者家属及另一位乘车人乔某告上法庭,以“四人曾约定均摊与车相关的所有费用及其他费用”为由,索赔车辆报废的15万元损失及123.4万元死亡赔偿的各自份额,共计103.8万元。10月2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反诉

司机起诉死者家属

共摊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2017年7月11日,乔某与廖某某、李某某商量一起去张家口自驾游,但因三人都没有车,便想到邀请王某带车出行。

7月13日9点,王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约定地点接上三人后出发。行至一加油站时,王某加满油回到车上,乔某便说:“你就负责车的费用,其他你就别管了。”王某答,“这可不行,我建议,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连同其他费用,最终一起结算,大家均摊。”此建议一提,立即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

没想到的是,在车行至张家口某隧道内发生事故,造成廖某某、李某某死亡。随后,司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还赔偿了亡者家属123.4万元。

而时隔两年多,王某又将亡者家属及乔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报废15万元、死亡赔偿123.4万元,总计138.4万元的各自份额。

法庭上,王某认为,合同所涉自驾游活动是由被告发起并决定的,自己是受邀参加和带车服务。同时,出发时以“全员通过”的方式就未来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了明确的分担原则。

亡者儿子廖某有获取死亡赔偿的权利,并已经获得了王某123.4万元赔偿,自然有代死者履行合同之义务;乔某系合同缔约人之一,责无旁贷。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这138.4万元也应由被告履约,承担各自份额,共计103.8万元[(15万元 123.4万元)×0.75]。

肇事司机

约定合同在前

事发后钱还得算

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与廖某某、李某某、乔某都是20多年的老友了。“他们说只让我出油钱、停车费什么时,我一是不想占这个小便宜,二是考虑到万一发生事故了,我一个人也承担不起,所以就说’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都一起分摊。”王某表示,当时因为马上要出行了,所以“事故”二字自己并未说出口。

“但肯定就是这个意思啊!”王某说道,“我们约定的是’与车相关的发生的所有费用’,那么发生了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也是属于这个范畴。”

同时,王某表示,一般发生追尾事故也不至于死亡,但当时坐在副驾的廖某某前面的气囊没有弹出,而是整个爆了出来,砸到廖某某右胸。而在后座睡觉的李某某,当时也没有系安全带,最终抢救也没抢救过来。

“事故中判定我的违法行为,我认可,且已经承担了所有刑事处罚。但这并不影响按照我们四个人约定的费用结算原则。”王某表示,合同的约定时间,是在事故发生之前,现在,廖某某及李某某的亲属及乔某,也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亡者家属

同行出游酿惨剧

出行费用要咋分?

对于王某的起诉,廖某认为,王某是将个人判刑的犯罪行为扭曲成所谓合法的合同行为,将造成自己父母双亡的恶劣犯罪行为的依法赔偿偷换概念成共同出行的费用,让自己再次承担王某自身犯罪造成的巨大侵害。此行为是进一步重复侵害的主观恶意极深的恶性诉求,与其刑事庭审的认罪态度完全相反。

同时,王某系在高速隧道内超速驾驶,追尾前方大货车,才造成自己父母双亡。王某的行为性质为犯罪行为,不属于合同或约定行为。

此外,在此前的判决中,法院已充分考虑到同游同行关系等全面因素,明确界定并最终确认廖某某、李某某承担整体案件15%的责任,且王某认可案件判决并未就认定及情况上诉,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因此,廖某提请法院驳回王某不合法、不成立的恶意重复侵害诉讼。

同为被告的乔某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从事发到现在两年多,乔某每次坐车都还心有余悸。王某对其造成的伤害,出于朋友关系,乔某从未追究过。事发后,乔某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极力抢救死者廖某某及李某某,并垫付医药费2万多元,之后也没有找死者家属或王某索要该钱款。对于王某的诉讼,乔某不予认可。

最终,因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文/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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