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算累犯吗(累犯前后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飞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9:50:50

交通肇事算累犯吗(累犯前后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吗)


【问】:请问律师,我丈夫2013年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3月份刑满释放。2022年8月25日又开车撞到人,被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的罪名关押在我们县看守所,听人说我丈夫这种情况属于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是这样吗?


【要永辉律师】: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你丈夫前后两次所涉罪名均不符合特别累犯的情形。同时,也不属于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构成一般累犯,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二是前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后罪根据事实以及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触犯罪名的法定刑。当然,后罪要求仍能追诉,如果已过追诉时效,则也不构成累犯。

三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不构成累犯,应按先减后并规则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应认定为具有再犯前科。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五年以内”应从服刑人在服刑最终日当天被实际释放之后起算,被实际释放之后又于释放当天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关于终止日,司法实践一般以对应的日期进行计算,对应日当天犯罪的认为是“以内”,对应日第二日犯罪的,认为是“以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但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应当单独对新罪进行处罚,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四是实施前罪与后罪行为时犯罪分子都已年满18周岁。行为人实施前后两次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或者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实施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均不构成一般累犯。


根据你的陈述,你丈夫前罪所犯的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但是涉嫌的后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你丈夫所涉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间在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也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他的情况不属于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既然他的情况不属于累犯,当然就不必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