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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灭口罪犯(抢劫杀害女司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瑶瑶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8:11:56

交通肇事灭口罪犯(抢劫杀害女司机)

11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抢劫罪的罪犯肖某、宋某执行枪决。

抢劫成功后密谋将被害人杀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8时许,肖某、宋某伙同赵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三把尖刀、一卷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来到贵阳市三桥加油站处搭乘孔某驾驶的轿车前往黔西县林泉镇,欲在途中抢劫孔某,后因故未逞。

肖某、宋某、赵某在林泉镇下车后,又在贵毕公路上拦乘被害人袁某、卢某夫妇驾驶的小型越野车返回贵阳。当车行至贵阳市北站沙坡巴巴凹(地名)处时,宋某、赵某分别持尖刀对袁某、卢某进行威胁并控制,由肖某驾车返回黔西县。

途中,肖某指使赵某用封口胶将袁某的手脚捆绑、嘴封住。在劫得二被害人的两部手机、现金2400余元及银行卡等财物后,肖某与宋某多次下车密谋杀害袁某夫妇。

肖某驾车行至黔西县林泉镇西桥村三组004县道候家坟(地名)路段停车,示意宋某动手。趁卢某下车之际,三人合力将袁某夫妇二人杀死。随后将二被害人尸体推入路边的排洪管道内隐藏,驾乘被害人的车辆开往重庆市。途中,肖某将车牌缷下丢弃,换上以前窃得的一副车牌。

5月23日上午,肖某、宋某、赵某将所抢车辆丢弃于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后逃离。经鉴定,被抢小型越野车价值6.4万元,被抢两部手机价值1200元。

多次作案手法雷同

2011年6月19日下午,肖某、宋某又伙同赵某经预谋后,携带螺丝刀、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城闸大桥下五星停车场,伺机抢劫。

当日20时许,被害人梅某、顾某驾驶一轿车到该停车场停车后,宋某持裁纸刀、赵某持螺丝刀强行将二被害人控制,由肖某驾车驶离。途中,三人抢走二被害人的现金1200元、三部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三人逼迫梅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挟持二被害人到南通市唐闸农业银行杨家湾支行等处,取得现金3.85万元,后将梅某、顾某丢弃于203国道张家港路段,三人驾车逃往贵阳市。

6月22日凌晨,三人在贵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抢的轿车价值14.98万元,被抢三部手机价值650元。

另查明,2011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肖某驾驶租借来的轿车伙同严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被告人)以私营载客为幌子,在贵阳市盐务街路口处将被害人魏某(女)诱骗上车。黄某、严某持刀威胁,将魏某的现金400余元、港币7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劫走。肖某等人逼迫魏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魏某挟持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共取走魏某银行卡里的5600元钱。随后,三人将魏某丢弃在贵阳市白云区长坡岭林木公园,驾车逃离。

2011年4月1日上午,肖某又驾驶租借来的轿车伙同黄某以私营载客为幌子,在贵阳市龙洞堡处将被害人唐某(女)诱骗上车,抢得唐某现金1000余元、项链上的黄金吊坠一个,后将唐某丢弃在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全兴村,驾车逃离。

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被判死刑

2012年12月13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认定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肖某、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其中一起抢劫得逞后,肖某、宋某为灭口而杀死两名被害人,其行为均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肖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在其中一起抢劫得逞后提议灭口并实施了杀害二被害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抢劫罪行和故意杀人罪行均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宋某与肖某共谋杀人灭口,并实施了杀害二被害人的行为也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二被告人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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