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交强险”被冠以“强制保险”的称谓,是因为在中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都应当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种类。
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1、“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对“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注意】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前文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为“被保险机动车”造成。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交强险”免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存在过错的这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需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其他方“无责任”。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根据“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标准,即“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限额标准(都不是总数限额,而是“分项限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保险人”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
【注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取决于“有责”或“无责”,与责任的大小无关。
(三)“交强险”的特殊赔付
1、支付抢救费用
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注意】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注意】
●如存在其中任意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用”,对于相关“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害,而且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责”的情形),通常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
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过只能要求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出“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
2、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
如果有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3、“侵权人”赔偿
最后剩余的全部赔偿金额均需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注意】
●“交强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一方面,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强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被查会被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需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
●“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当然,如果只投保“交强险”(不投保“商业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也比较大。
(二)“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
“交强险”虽然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但又不同于“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赔偿的标准(即“赔偿限额”)仅参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赔多”或“赔少”(赔偿限额)只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非“责任的大小”)。
另外,无论“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交强险”均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有责”与“无责”的赔偿限额不同)。
“交强险”兼具“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保险费率依照“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确定),在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减少“法律纠纷”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的作用。同时,“交强险”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也有助于“被保险人”合理地转移相应的责任风险(保险的“替代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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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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