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本着对法律负责、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有效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9日,李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敦化市大石头镇卫生院东侧路段时,与前方未靠路边线1米内行走的被害人魏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死亡。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期间,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程序规定,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得知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但就赔偿金数额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且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产生较大矛盾,互相认为对方不作为,故始终没能达成和解。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再次提出希望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调解此事。承办检察官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且李某某到案后一直真诚悔过,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检察官邀请李某某及被害人家属来到检察院,经过承办检察官不懈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说,终于使双方打开心结,化解双方矛盾问题,同时结合李某某的经济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者家属自愿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谅解。案件最终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赔偿被害者家属且取得谅解,故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检察机关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对于被不起诉人而言,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三是被害人家属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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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玉红
吉林敦化交通肇事(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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