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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精神鉴定(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弟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21:51:19

交通肇事精神鉴定(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形)

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有很多特殊情况,这些小情况大家都不太可能遇到,但普及出来给大家以防万一,大家可以随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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