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男子遭遇车祸选择私了后死亡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引发关注。李力(化名)骑着摩托车与张勤(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力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张勤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
当天晚上,李力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当即,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到李力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勤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死者李力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张勤赔偿30余万元。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
规定:可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随着城市交通越来越发达,交通工作更趋多样化,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无论选择哪种交通方式出行,都需要多加注意避免发生交通意外或交通事故。那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置办法是什么呢?
11月20日,华商报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众号了解到,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赶紧停车熄火,防止汽车着火,打开双闪,在车后方摆放三角形警示牌,招呼车上同乘人员到安全区域,再进行下一步的措施。
如果是轻微交通事故,责任又很明确,可以按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互相拍照,在线完成定责、报案和定损,然后把车挪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商处理,一定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理赔。
如果遇到有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则要保护现场,确保所有人安全,立即报警。报警时需要叙述准确,逻辑清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型、车牌号码、现场是否有人员受伤、车辆损毁程度、能否移动、是否需要清障车等信息,都要说得明明白白,然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如果肇事车辆逃逸,要赶紧记住车牌号码、车型、车身颜色及特征和行驶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马上就采:
这7种交通事故的情况不能私了 一定要报警
有车主提出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私了呢?西安一交警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律师:死亡归咎于自身疾病还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本案焦点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认为,李力的死亡应归咎于自身的疾病还是被告的侵权行为,这是本案的一大焦点。但由于在交通事故产生后,双方采取了私了的方式,李力的死亡发生于事故发生多日之后,这无疑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如果事故发生后,李力及时报警及就医,那么,本案中一些隐性的伤情则可能检查出来而得以及时治疗,极可能会避免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已经和解的且对伤情及风险并无预知的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则不符合公平原则。被告的侵权行为固然与李力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双方采取“私了”方式以至于损害后果扩大,也与李力的死亡不无关系。因此,法院只能根据有限的证据酌情作出相应裁判。
法院综合考量诸多因素 否定了“私了”的效力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立表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厘清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责任以及“私了”的效力。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李力的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其他证据更高,常被优先采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定李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勤负事故次要责任。至此,张勤应当对李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内伤,一定时间后才会显现,李力在事故后第一时间“私了”时未预见到伤势的发展情况,更无法预见到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故法院综合考量因果关系大小、公平原则等诸多因素,否定了“私了”的效力,判令张勤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该案件警示我们,生命可贵,当人损案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就医。
关于事故的后续处理 当事人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诉讼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报告,一是交警可以固定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最终形成交通事故认定;二是交警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抢救伤员、恢复交通。
本案件中,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亦未及时到医院就诊,对后续李力死亡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带来了困扰。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存在人员受伤的情况,司乘人员应及时报警,必要时拍照或录制现场视频,同时第一时间送伤者到医院就诊;此外,事故发生后在未报警的情况下,一方切不可擅自离开,否则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关于事故的后续处理,当事人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在交警部门的见证下达成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网友声音:
“小草”:所以车祸真的不要怕麻烦私了,一定要报警做记录,省得回头掰扯不清,最好上医院检查一下,有些内伤可能几天后才发作,即早发现即早治愈。
“球迷4567”:其实这个师傅还是很实在,想着600元私聊,估计也是为了生活,不想太麻烦。但是劝各位真的碰了就去全身检查一下,别这么实在,有的时候当时可能感觉没啥反应,一些症状是后面才出现的,人体对内部敏感程度远不及外伤,所以千万不要怕麻烦。
“@靠阳光_行走”:出车祸一周内都是观察期,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濯濯清流”:遇到这种事情还是及时报警,这对双方都是保障。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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