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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毒驾交通肇事(金城江入室杀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狗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21:18:51

广西毒驾交通肇事(金城江入室杀害)

12月17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金城江“4·15”毒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肇事司机蒙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15日19时36分

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南园宾馆门前

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白色小轿车高速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3辆电动车、4名行人及停在南侧路边的出租车,致使被撞出租车冲上人行道。

现场一片狼藉

事故致使被撞出租车冲上人行道,

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五车不同程度损坏。

肇事车辆受到剧烈撞击后停在路边,

肇事司机神情恍惚地坐在驾驶席上,

既未下车施救伤员,也未报警。

现场有市民不断呼喊,

并用矿泉水浇撒其面部,

司机也没有反应。

警方赶到现场后控制了肇事司机蒙某,

并将其押至医院进行血检。

经检验,蒙某血液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上路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晚,司机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庭审回顾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3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名受害人对蒙某及肇事车辆车主杨某某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98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9月20日

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金城江区法院代院长黄家国担任审判长

金城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晓晨出庭支持公诉

检方指控:

2018年4月15日19时许,蒙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亚甲二氧茎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后驾驶小轿车,沿河池市南新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36分,当蒙某驾驶的车辆行至南新西路南园宾馆门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在前行驶的3辆电动车、4名行人及停在南侧路边的小轿车,致使被撞小轿车冲上路肩停在路肩上,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蒙某当庭供述,事发时他因吸毒精神亢奋,车速较快,车辆失控导致发生事故,事发后意识模糊。

庭上,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当场向受害人诚恳道歉,车主杨某某也表示将尽自己所能分期赔付受害人损失。

宣判现场

12月17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 刑事 部分:被告人蒙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车不同程度损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 民事 部分:被告人蒙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蒙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杨某某与其子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人蒙某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蒙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共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5万元

|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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