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不少,共同饮酒后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亦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身亡,其共饮人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呢?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陈某、李某打电话邀约王某、谢某之子王小某到陈某家中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后王小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谢某认为陈某、李某作为王小某的朋友,明知王小某不胜酒力,还邀约王小某去喝酒;在王小某醉酒后,陈某、李某不履行照顾、劝阻义务,让王小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导致事故的发生,陈某、李某对王小某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王某、谢某决定到法院起诉陈某、李某因王小某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8万余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陈某、李某与王小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判令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判令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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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张治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在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的普通人,应当合理预见到酒后驾车将增加不安全性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故当有人酒后驾车时,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导致王小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前日晚,王小某受陈某邀请,到陈某家中玩耍,期间陈某、李某与王小某共同饮酒,此时双方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陈某、李某本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但王小某饮酒后,陈某、李某未能有效劝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陈某、李某对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平安增城
交通肇事后再喝酒(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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