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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08:28:48

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网友咨询:

我院现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甲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三轮汽车,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乙相撞,乙当场死亡,甲见状,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经检察院审查后,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此建议,我院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因为本案被告人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据刑诉第一百七十四条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可知“对于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刑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虽然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明显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因此,应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观点二: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甲投案自首,系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有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可能,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究竟适用何种审理程序?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杨洪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杨洪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个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该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杨洪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人认定:

肇事者未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定其应适用的刑罚。主要依据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法条中,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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