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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替换车辆(换班出了事故是谁的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爱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03:39:24

交通肇事替换车辆(换班出了事故是谁的责任)

近日,河南周口川汇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私下换班上班路上遇车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同一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与轿车碰撞受伤,轿车司机负全责,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是“打工人”获取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被置于首要地位,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基本上不会有啥阻碍,但某些特殊情况却常常遭遇波折。

谨以河南周口的这起工伤纠纷为例,公司认为老刘和老杨是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公司的决定,对于公司已经给他们安排好的换班事项,两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他们便构成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违反,擅自换班回家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老刘和老杨自行承担。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公司员工,理应服从公司的值班安排,私下换班确实涉嫌触犯了公司规章制度。但一码归一码,即便违反规章制度,也不能改变其下班回家时被车撞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且,根据原、被告各自列举的证据来看,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原告公司未明确分配二人的工作时间, 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而公司也未予以阻止,这应当视为公司默认了换班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虽然有点小纠葛,但并不难依据情理和法规做出判断,涉事公司之所以拒认定工伤,其背后的“小心思”更值得引发关注。现实中,一有机会就想推卸责任的公司,并不鲜见。

几年前,一则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的奇葩事曾一度引发舆论热议。王某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5点就来上班了。王某出门上班时遭遇车祸,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获通过,但公司却认为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两起事件,具体情节虽然有所不同,但公司的“刻薄”心态却如出一辙。员工遇到车祸,正是最需要用人单位关怀的时刻,公司本应该给予最大可能的照顾,反而吹毛求疵“锱铢计较”,令人心寒。

值得欣慰的是,类似的工伤认定事件中,相关部门秉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依法履行职责,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一再发生的工伤认定纠纷,也警示用人单位不能任性歪读或曲解法规。与其经过一番波折被迫接受工伤的裁定,何如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让员工别再“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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