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甄某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经检察机关监督改变案件定性的故意杀人案尘埃落定。经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主动监督、能动履职,此案定性由交通肇事罪改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甄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
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疑点重重
2020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请朝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的承办人韩振伟经反复阅卷,觉得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疑点重重。
案卷显示:2020年8月13日10时40分许,甄某驾驶小轿车撞倒了73岁的行人郑某,致其受伤。随后,甄某驾车将郑某载至距离事故发生地五六公里以外的偏僻处,独自驾车离开。当日22时,甄某再次来到郑某所在的位置,以路人身份报警,称发现一受伤行人躺在路边,并将郑某送往医院。8月14日上午,甄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14日13时许,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振伟了解到,案件发生后,甄某已与被害人的子女达成了赔偿及谅解协议。
办案组逐一分析全案疑点
事发后,甄某为什么要将被害人从案发地拉到五六公里外的地方?甄某称被害人要在这里下车买东西。然而,韩振伟发现,甄某放下被害人的地方非常偏僻,且距离被害人家仅有三公里,距离最近的小商店也有几百米。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受到剧烈撞击,伤势严重,那么,被害人是否还有能力自行下车行走?甄某开车兜兜转转、走走停停,五六公里的路程用了4个多小时,这期间发生了什么?甄某的行车记录仪里的内容为何被删除?是谁删除的?记录仪又记录到了什么?案发当晚,甄某为何要再次来到这个偏僻的地方?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韩振伟多次来到案发现场,反复开车重走行车路线,考察周围环境,计算路程时间,揣摩甄某的意图,整理办案思路。与此同时,韩振伟又多次讯问了甄某,讯问结果更让他确信,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在韩振伟的申请下,朝阳市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经研究,该院认为,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至偏僻处,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甄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随后,该院改变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的罪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甄某批准逮捕。
甄某被批捕后,朝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联系了朝阳市公安局,双方就该案的下一步侦查工作进行沟通。与此同时,该院决定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并与朝阳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办案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全案疑点逐一分析,制订详尽的侦查方案,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在此期间,办案组远赴福建厦门,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对行车记录仪中相关内容的恢复,证实了甄某关于此案案发经过以及时间点的供述均系谎言,同时证实了行车记录仪是被甄某故意损坏的。
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该案的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了郑某被撞击后受伤严重,失去了行动能力。甄某将其拉走,隐藏遗弃在偏僻处,重新进行的现场勘查和侦查实验也印证了上述事实。至此,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2021年12月13日,经朝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围绕甄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认为,甄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至偏僻处,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甄某主动投案后只供述了交通肇事的情况,并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害人家属在得知甄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后,拒绝对甄某出具谅解书,不能认定甄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这三条公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2021年12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甄某提出上诉。
近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
交通肇事涉案车辆(辽宁一案件定性由交通肇事改为故意杀人,涉案司机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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