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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太低(提高醉驾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女海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19:02:43

交通肇事罪判太低(提高醉驾标准)

全国两会前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事实上,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醉驾入刑话题是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讨论的焦点之一,甚至为此热烈争论。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多次呼吁取消醉驾入刑,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替代刑事制裁措施。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指出,因危险驾驶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数量已大幅度下降,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惩罚功能,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当下肯定不能废除。

其实,基于当前机动车以及驾驶人员持续增多的背景,废除醉驾入刑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缩限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畴,倒是有一定的探索价值。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对不特定多数人带来严重威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公认的“马路杀手”。梳理一些报道可知,醉驾酿成人员伤亡惨剧的例子比比皆是,让很多无辜者遭遇飞来横祸。故公众痛恨醉驾,要求严惩该醉驾的呼声一直很高,即醉驾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但是,对醉驾行为的打击范围过大,入罪门槛过低也是不得不注意的问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最高可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形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凡是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有报道指出,普通人饮用40度白酒约150克或者3瓶啤酒,即可达到“醉驾”标准。较低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加上各地执法力度的加大,是导致其成为第一大罪名的重要原因。

当然,这并非说醉驾入刑不正确,而是指有必要对判断醉驾与否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再次审视。现实中,绝大多数人的体质决定了其饮用少量白酒并不会导致控制你能力和辨别能力下降。也就是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未必是真正的醉酒,也未必是醉酒驾驶,只是相关规定将该标准作为入罪门槛。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有明确的入罪标准非常必要,也将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裁判标准混乱。但这不代表相关标准可以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力度的加大,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以降低打击范畴,节约司法资源,这既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也体现司法文明。

实践中,已有多地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从宽处理予以明确。如多数地方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或者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的地方规定,对于醉酒后短距离挪车,运送危重病人,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行为也可从宽处理乃至不起诉。

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醉驾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也印证轻微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那么,不妨直接从法律层面放宽醉驾入刑门槛,如将构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从80毫克/100毫升提高到100毫克/100毫升。而一些将“醉驾导致不能安全驾驶”作为判断标准的观点,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这一看似微小的变动,也将一定程度上降低打击面,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但同时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制裁,毫不放松对“醉驾”“酒驾”行为的打击态势,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作者:史洪举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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