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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交通肇事(电动车与货车相撞责任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迪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7:31:41

电动车与交通肇事(电动车与货车相撞责任认定)

来源:读特

在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台、地铁口等地,有时会有这么一群人,他们骑着电动自行车,朝乘客挥手,并大喊:“靓仔,搭车吗?”“靓女,去哪里啊?”这些人常被称为“拉客仔”。8月15日,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日前宝安区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正是车站门口的非法营运人员,被撞时车上还有一名乘客。

8月11日,该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人员救援及相关调查工作。经调取相关视频,对涉事车辆行驶轨迹进行调查,发现事发当天15时许,黄某勇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到宝安区深圳市力通制罐有限公司路段时,与一辆突然从辅道冲出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后座上还搭载着一名乘客。事故最终造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犹某河死亡,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黄某英受伤。

事发并非偶然,经询问,交警得知黄某勇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深圳市顺翔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挂靠以来,他从未参加过岗前培训及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对车辆也未进行管理。企业只管货物是否送达,无视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更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更是毫无落实。

另一边,犹某河驾驶的涉事电动自行车为非法营运车辆,属于非法载客且未按规定道路行驶。深晚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事非法营运行业的车辆大都经过私自改装,无安全保障,且大部分骑行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且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时犹某河和乘客黄某英均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非法营运,害人害己。对从事非法营运,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警将严格执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市民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任,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用行动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深圳晚报)

实习编辑 李依林 审核 刘春雨

(作者:深圳晚报记者 高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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