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不明白
我真的是想不明白
我又没有任何过错
我都不知道我这怎么搞的
”
2016年2月6日凌晨,老刘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被一辆摩托车追尾。10天后,老刘被送到了看守所羁押。
摩托车追尾三轮车
老刘是河南人,十年前来广州创业,在花市卖花。临近除夕,花卉市场供不应求, 一家人忙碌到半夜,一同乘坐老刘的三轮车赶回住所。老刘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没有牌照、车灯也是坏的,但老刘说平时一家人工作忙碌,这些小故障不影响使用,便没放在心上。那天,老刘就驾驶着这辆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前进,此时后面一辆摩托车正奔来。
摩托车驾驶员名叫曾国强,29岁,是一家粤菜馆的员工。这天,曾国强和同事聚在一起开年会,他喝了不少酒。午夜来临,他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快速接近老刘的三轮车。几分钟后,摩托车追尾了三轮车。
2月6日凌晨,交警来到事故现场。曾国强肋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旁边倒着一辆摩托车,周围散落着一些红色的尾灯碎片。
警察调取了前后路段的监控,经过细致研判,锁定了嫌疑对象。2月16日,警察来到老刘家的花场带走了老刘和三轮车。当晚,老刘就被送到了看守所。
“逃逸”的老刘
2月19日,交警大队作出了责任认定,刘某驾驶制动、灯光不合格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曾国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据老刘妻子的妹妹回忆,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姐姐当晚就发烧到42度多,没办法正常工作了。老刘被羁押进了看守所,但他并不认同这个事故认定。他想不明白,他觉得曾国强的死跟他没关系:“就好比说一个人他自杀了,他撞墙死了,是不是还要找那个房主”。
曾家人对老刘的“逃逸”也不能释怀。但老刘说,事故发生时他就只听到了一个像啤酒瓶摔在地上的声音,那天累了一天,当时也没怎么想。他对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老刘妻子的妹妹也佐证了这种说法,那天老刘妻子的妹妹和其他三个人就坐在三轮车的后车斗里,当时路灯照明和其他车辆的远光灯等种种条件限制了他们的视野,他们根本看不清后方的车况。老刘妻子的妹妹回头看了一眼,然后告诉老刘,“没事,走吧”。刘家人说他们对三轮车后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所以,在事故发生后,老刘甚至没有下车查看。
为了查清当时事故现场的视野到底如何,警察调取了离事故发生地点几公里之外的旺城大道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了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车辆的行驶状况。视频中,有一个乘车人员站立在行驶中的肇事三轮车车斗内。但在事故发生时,三轮车上人的状况就不得而知了。
交通肇事罪?
2016年9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老刘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公诉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老刘驾驶的三轮车确实曾与死者曾国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且他们认为是因为三轮车自身缺陷的问题才导致了追尾事故的发生。
老刘一家表示愿意接受因为自家三轮车没有牌照和灯光等问题带来的行政处罚,却不认同公诉方关于“逃逸”的指控。
2017年5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老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老刘一家不服判决,决定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是老刘的“逃逸”行为是否是造成曾国强死亡的主要原因。
刘家的代理律师指出,即便两车确实发生了碰撞,但曾国强的死亡来自于其自身的过错,和老刘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没有关系。死者曾国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且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实际上侵害了老刘的利益,“如果他不死的话,他要进监狱的”。老刘只是在不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
针对上诉争议,法院认为本案有其特殊性。死者曾国强本人醉驾,追尾撞到了被告人老刘的三轮车,判定曾国强属于现场死亡。老刘虽然有违法行为,但跟曾国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8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有实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是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诉人刘某的违章行为引起,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无罪。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在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中是如何认定肇事逃逸的?
A1:关于这个交通事故的逃逸认定主要指的是发生事故以后逃离现场或者是隐匿证据导致事故无法认定,这个我们就把它叫做交通肇事的逃逸。这个要看一下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了,因为像有一些小一点的车辆,那么只要碰撞以后当事人是相互都会有一些感觉的。但是现在的的确确看,有一些这种超长的这种车辆,被一些摩托车这类的小一点的交通工具追尾的时候,这种大车的驾驶人员可能有一些是没感觉的,客观上是形成了一种逃逸的这种情况,但主观上他可能没有逃逸的故意。
Q2:还有前车知道出交通事故了,但是通过简单的判断他就走了,离开现场了,那这个也算是逃逸吗?
A2: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个最危险的情况,就是你自己认为自己是没有责任,那么离开现场了。等到勘查现场的时候,那么会发现有一些事实无法认定,交通警的通常做法就是逃逸一方导致现场无法勘查,所以他推定离开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所以我老主张,出了事故以后你不管有没有责任,你都要先留下来。一是看看有没有受害人,二是保护好现场,所以逃逸这个做法是最不可取的。
Q3:我们如何看待公安交警的事故认定和法院判决的关系呢?
A3:我觉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那么公安交警给的是叫事故认定书。那么这个认定,法律规定属于证据。法院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中,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审判当中的证据之一。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判当中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要排除疑点。所以在法院审判当中,即使是说你这个事故认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在其他证据上,他认为有疑点难以排除的时候,那么往往法院是不采纳事故认定的。从法院判决的角度看,那么疑案从无、疑罪从无,这个规则是正确的。
世界上的一切必以其规则各就各位
行差踏错
终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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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逃跑的罪责》
记者 | 李健 鄢琳
编辑:刘海滨 王佳茹 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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