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的宣判结果,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2022年9月10日,原告驾驶车辆驶入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113176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后,经鉴定原告车辆损失合计9169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268元。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1690元,鉴定费4268元,合计959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用。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合计95958元。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为:案涉车辆损失金额已超过投保时车辆价值的80%,该车辆应当适用推定全损,而鉴定机构使用修复来确定损失加重上诉人的赔偿义务。案涉车辆损失价值已超过车辆市场实际价值,车辆修复意义不大,应当推定全损后重新核定残值后确定实际损失金额。且车辆评估时未通知上诉人,属于单方鉴定,违反鉴定程序。
李某辩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鉴定费应由上诉人承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承担的保险赔付数额如何确定。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实际受损的事实已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并对案涉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委托鉴定确认。案涉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案涉车辆经鉴定确定损失金额为91690元,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范围内,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上诉人虽对上述鉴定报告鉴定方式、程序及价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未能证明案涉鉴定存在应启动司法鉴定的法定情形。原审据此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依据案涉鉴定报告确认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用,系为确定损失数额支出,属必要合理费用,应予赔付。
2023年1月,法院公布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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