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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基准刑(酒驾发生事故弃车逃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10:41:24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基准刑(酒驾发生事故弃车逃逸)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武汉5月30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叶飙 鲁昕)酒后驾车撞上电动车,车上二人被撞击腾空……事故发生后,男子袁某没有积极救治伤者,而是弃车逃逸,导致被撞电动车上的夫妻二人身亡。该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9月10日晚,袁某驾车来到汉阳区与朋友聚餐、唱歌,玩了个通宵。第二天早上,袁某离开KTV后,稍作休息便开车上了路。8点多,袁某驾车沿汉阳区芳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处人行横道时,撞上了一辆正在等候过马路的电动车。电动车上的一对夫妻被撞击腾空倒地,袁某的车则冲到了对面车道。袁某下车快速观望了一眼后,竟弃车而去,在路边乘的士回到了汉口的租住地。

事故导致驾驶电动车的男性屈某当场死亡,后座上屈某的妻子未及时得到救治,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上午11时,袁某到交通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袁某供述称,前晚吃饭、唱歌时他饮用了红酒、啤酒。后经鉴定,袁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6.72mg/100ml,属于酒驾。袁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至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袁某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该案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将其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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