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所负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夫妻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丈夫交通肇事死亡,妻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一个朋友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交警认定他在这场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他已经去世了,受害人起诉我朋友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丈夫交通肇事死亡,妻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邓雪静律师解答:
受害人请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非因家庭生活而负的债务,因此配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行为人已经死亡,侵权之债,应当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邓雪静律师解析:
在本次民法典出台后即使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也不会被想当然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该条款确立了三个标准一是共同意思表示标准,二是家庭生活所需标准,三是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标准。
一、共同意思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标准背后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为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只要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家庭生活所需标准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标准背后受家事代理权的支撑,夫或妻为日常生活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其本质是在行使家事代理权,表面的单方名义但内含代理意思,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亦应约束被代理人。
三、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标准
在该规则下,即便是夫或妻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从用途上举证证明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则该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共同生活来看其范围大于家庭生活,比如老人赡养,房屋置换等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上述日常家庭生活额度范围。在是否满足共同生活的认定上我们应遵循一般理性人标准,设想一般理性第三人处于举债方配偶的位置时会认为此次交易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全责怎样处理(邓雪静律师:丈夫交通肇事死亡,妻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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