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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判处2年(琼海一男子醉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徐诺心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9:50:28

交通肇事罪被判处2年(琼海一男子醉驾)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20日消息(记者 王燕珍)3月20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联合在上安乡开展醉驾案件庭审进乡村,以案释法,深入普法,让农村群众深知酒驾醉驾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醉驾。这也是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文明乡村 平安‘童’行”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月活动举措之一。当天,琼中公安局同时在上安乡召开全县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月推进会暨现场警示教育大会,10个乡镇的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上安乡各村组干部及村民、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学员等共计200余人参加会议并现场全程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记者 王燕珍 摄

2022年8月2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D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琼中黎母山镇腰子村委会新塘村沿乌那线往湾岭镇方向行驶,23时1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乌那线12公里路段时碰撞到对向行驶而来由何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的琼D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奉某某),结果造成何某、奉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查,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对醉驾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鉴于王某某有坦白悔过、认罪认罚等情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宽量刑,当庭宣判王某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庭审现场。记者 王燕珍 摄

2022年9月2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号牌小型轿车由琼中岭头农场方向沿吉营线往营根镇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吉营线5公里(大拉村路口)路段时碰撞到对向行驶而来由邓某某驾驶的琼D号牌小型轿车,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现场,被告人陶某某对醉驾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鉴于陶某某有坦白悔过、认罪认罚、积极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宽量刑,当庭宣判陶某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醉驾司机当场认罪认罚。记者 王燕珍 摄

在场乡镇、村组干部和村民通过现场全程旁听身边人发生的案例,了解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并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纷纷表示今后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汲取教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海南交警提示,当前全省公安交警正在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春季守护行动”,严查酒驾、无牌无证、超员、违法载人、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车辆逾期未检未报废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安全意识,心存侥幸、守不住安全底线,就要付出血和泪,乃至生命的代价,自食苦果,无法回头。

活动现场。记者 王燕珍 摄

那么,在危险驾驶罪中还有哪些情况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1、“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4、“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5、“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6、“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酒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情绪高涨。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人的手脚触觉比平时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转向系统,容易激动过度自信。

2、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与眼、手、脚等运动器官之间的协调功能受损,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力模糊。饮酒会暂时损害视力,使视力不稳定,降低辨色能力,因此无法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缩小,视觉形象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难以发现视野内的隐患,容易发生事故。

4、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员往往会高估自己的能力,判断、分析和操作能力明显较慢,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5、容易疲劳。饮酒后,80%的人容易出现肝潴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困倦,表现为驾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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