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3人死亡宣判案例(三人喝酒其中一个人死了赔偿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5:24:19

交通肇事3人死亡宣判案例(三人喝酒其中一个人死了赔偿多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2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犇)三人喝酒,一人被送回家后猝死。3月21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两名酒友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4日18时许,30多岁的林先生、彭先生和50多岁的老谢相约来到餐馆聚餐。当晚,林先生喝了大概8两多,老谢喝了8两左右,彭先生喝了3两左右。就餐结束后,林先生让彭先生送老谢回其租住的家中,随后彭先生将老谢送到家后便自行离开。

第二天下午,老谢的女儿联系不上老谢,在物业的协助下请人开锁进屋,发现老谢倒在卫生间门口,已死亡,当天被送往殡仪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老谢死亡时间为2021年6月5日16时15分,死亡原因为猝死。老谢去世后,悲痛欲绝的家人将林先生、彭先生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餐馆的监控视频显示:老谢走出餐馆时,明显已经呈现站立不稳的醉酒状态。林先生和彭先生表示,老谢猝死,他们也很伤心,但是不能确定他的死亡和饮酒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把老谢送回了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额外的责任。

老谢的家人称,老谢平时的酒量只有6两,彭先生是他的同事,两人曾多次一起喝酒。林先生和彭先生坦言,他们知道老谢酒量只有半斤,但是喝酒的时候,大家兴致都很高,没想那么多。

法院认为,老谢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饮酒过量可能给身体造成的损害后果有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应承担主要责任。

林先生邀请老谢吃饭,老谢又邀请了彭先生一同前往。林先生作为就餐的发起组织者,自述知道老谢的酒量是半斤左右,虽然就餐过程中未对老谢进行劝酒,但老谢此次饮酒8两,已经超出其酒量,林先生却并未提醒、劝止,餐后亦未联系老谢的家属,并及时跟进了解老谢酒后的身体恢复状况,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存在一定的过错。

彭先生虽然是受老谢邀请同往聚餐,亦未对老谢进行劝酒,但其作为老谢的同事,了解老谢系外派人员,租房独居,其护送老谢回出租房后,在老谢大量饮酒并无家属照看的情况下旋即离开,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看护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日前,经过两审终审,法院酌情确定老谢自行承担90%的责任;林先生承担8%的责任,赔偿6.6万余元;彭先生承担2%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哪些情况下饮酒出事,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承办法官介绍,酒友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判断其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在认定意外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形“酒友”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编辑:丁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