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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撞死4人交通肇事罪(徐州一起离奇交通事故案判了!4人约“二场”酿车祸 二人获刑二人受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1:27:44

酒后撞死4人交通肇事罪(徐州一起离奇交通事故案判了!4人约“二场”酿车祸 二人获刑二人受伤)

4名男子参加聚会,高兴之余喝了不少酒,于是相约再去“二场”。随后,他们作出了悔恨万分的决定,4人分成两队,一队驾车,一队骑电动车前往。为躲避交警酒驾检查,车主将车交给了同样醉酒的朋友驾驶,结果在即将抵达目的地时,汽车与另一队骑得歪歪扭扭的电动车相撞,致后座朋友重伤二级。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案件,汽车车主、驾驶员汽车分别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获刑,这起离奇事故也对4人的友谊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痕。

离奇事故:四人酒后约“二场” 开车的撞了骑电动车的

徐某、赵某、李某、高某四人是好友,2021年7月,四人参加朋友聚会,席间均喝了不少酒。散席后,四人觉得不尽兴,于是相约至某KTV进行“二场”。

在出行前,四人商量,由车主赵某载着徐某驾车前往,高某骑电动车载着李某前往。上车前,赵某认为自己喝了太多,怕路上遭遇交警酒驾检查,于是提出让徐某驾驶。徐某也喝了不少酒,但碍于朋友面子,未加推辞坐进了驾驶室。

于是,徐某驾车、高某骑电动车,分别前往目的地。在双方行驶到目的地附近的某小区门口时,徐某遇上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高某二人。当时,高某因酒劲发作,电动车开得歪歪扭扭,结果悲剧发生了。徐某驾车直接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二人重重摔在了地上。高某及后座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两名伤者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经交警部门鉴定,乘坐电动车的李某伤情最重,达到了胸部重伤二级、脊柱、右上肢、面部均轻伤一级、头部轻伤二级。交警同时对汽车驾驶员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事发时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l,达到了醉驾数值的三倍!后徐州交警泉山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严重后果:二人获刑 二人受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予其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赵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即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徐某、赵某系自首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令人唏嘘的事,这起离奇事故中,不仅造成四人中两人获刑、两人受伤,事发后,四人之间的友谊也产生了难以弥合的裂痕。

法官说法: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人思想上的共识和行动上的准则,但对于‘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缺少认知。”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法官提醒,在酒局上要牢记三个“不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共犯。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是不要向明确表示开车的驾驶员强行劝酒,三是不要指派、威胁醉酒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法官表示,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正元 朱贺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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