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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4.30交通肇事逃逸(德昌县公安局侦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0:51:40

德昌4.30交通肇事逃逸(德昌县公安局侦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6年春节前夕,德昌警方接到报案,称德茨路巴洞乡红旗桥路段有一男子横躺于公路中,头部流血。当民警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

在现场,民警并未发现疑似交通事故所留下的痕迹和散落物,也无目击证人。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还是蓄意谋杀呢?

随即,德昌公安全力展开侦破行动,在民警们夜以继日艰苦努力下,最终撩开层层疑云,还原事故真实情况,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案发

追影问踪,初步认定案件性质

2016年1月30日20时30分许,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在德茨路巴洞乡红旗桥路段,一人横躺于公路中,头部流血,生命垂危……”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经初步勘查发现该男子头面部多处流血,医务人员确认该男子已死亡。死者家属接到通知也赶到现场,确认死者为巴洞乡红旗村村民罗某某。

由于事发在夜间,没有直接目击证人,除了一具尸体外没有留下任何线索,这是交通肇事逃逸案还是其他刑事案件呢?

据侦办此案的专案组组长、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伟介绍,一般交通事故车辆在撞击过程中现场都会留下车辆的散落物,如因撞击所产生的碎片,包括油漆漆片、玻璃等,并且在事故发生时,一般驾驶员会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但是经勘查,现场连与事故有关的制动痕迹都没有,案件性质扑朔迷离。

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死者罗某某在当地家境比较贫穷,平时跟当地居民无重大纠纷,没有仇家,图财害命不可能。

在事故发生前几分钟,当地一村民还曾在现场附近看到罗某某顺着公路往德昌县城方向行走。由此,民警推断案件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可能性比较大。

为确定案件性质,1月31日,民警委托法医对死者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死者右侧面部粉碎性骨折、塌陷,左侧后脑颞枕部粉碎性骨折及颅底骨折,构成致命伤,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的损伤特征”。

因此,德昌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场交通肇事逃逸案,找到肇事车辆便成为了破案的关键。

排查

抽丝剥茧,锁定肇事车辆范围

为确保春节期间社会秩序稳定,给死者家属及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县公安局的要求迅速成立“1·30”逃逸案件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

根据尸检初步结论,专案组果断地排除了两轮及三轮摩托车肇事的可能。由于在死者身上未发现肇事车辆相关碎片,面部骨折位置未发现开放性创口,结合“当地村民在案发前看见罗某某顺公路行走”这一线索,专案组初步分析出死者可能是在步行状态下被类似平面无突起的物体撞击,达到该高度的物体为面包车或齐头货车的可能性比较大。

事发地点在县城至巴洞乡路段,民警只能对当晚案发大概时间段经过县城附近监控和巴洞乡社会监控的车辆进行大范围排查。

2月1日开始,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监控资料前后共排查60余辆车,但无一辆有碰撞痕迹、血渍,案件似乎又回到原点。

这时,一个出租车司机反映,当晚在送乘客至巴洞乡方向路过事发地时并未发现有人躺在公路上的,乘客下车后他在返回时接了一个电话,显示时间为8点20分,再路过时便看到了事故现场。这一线索至关重要,如果出租车司机所说属实,基本能确定案发时间,但也不排除他有重大嫌疑。

在调取距离事故现场一公里处巴洞乡邮政储蓄所的电子监控时,民警在录像资料中发现该出租车两次经过该监控前后间隔7分钟,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在这7分钟以内。

根据出租车司机的供词和车上两名乘客的证词,结合其他证据,民警排除了该司机的嫌疑,在当前确定的案发时间段内,经过此监控的车只有七辆,这大大缩小了排查范围。案件找到了突破口。

梳理

欲盖弥彰,嫌疑人浮出水面

在锁定七辆嫌疑车后,民警再次展开了进一步排查,发现其中一辆面包车在当晚路过事发路段,该车驾驶员陈某某在第一次排查时说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其车辆在调查时也未发现新鲜的损坏变形,但在询问过程中,他的母亲和姐姐随同左右,还主动帮其回答民警的提问。

2月2日,专案组民警贴出“悬赏通告”征集破案线索,同时决定再次对面包车驾驶员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但陈某某并未按时来配合调查。

2月3日下午,专案组对陈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此时,专案组发现,他的车已于2月2日办理了转户手续,更换了新车牌。专案组民警顿时觉得情况可疑,为何之前他用这辆车半年时间都不转户,而在春节如此繁忙的时候急着去转户?结合其他线索,陈某某成了民警重点怀疑的对象。

在询问过程中,一开始陈某某仍然说当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并且对答如流,还清楚地记得1月30日晚在事故路段与一辆白色货车会车的细节。陈某某为何会对几天前晚上行车的过程记忆犹新?为何会对答如流?情况反常。询问期间,陈某某即将临盆的大姐还携其母亲来到交警大队,并且与民警吵闹,干扰办案,行为异常。

种种迹象表明,陈某某可能在说谎。民警随即加大询问力度,对陈某某的回答不断追问,最终突破了他的心理防线。

陈某某承认当晚驾驶面包车从县城回家,并买了些零食边开车边吃。在接近事发路段前与一辆白色货车会车后不久,看见路中间有一个灰白色物体,好像是个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接往前行驶,在经过这个人时感觉左前、后轮压到了类似十多厘米大小的石头一样的东西(经勘查及调查现场并无这样的石头),车子颠了一下,随即把车开走了。

案件进展到这里,民警又喜又忧,喜的是终于找到肇事嫌疑车辆,忧的是嫌疑人陈某某所讲的与现场死者倒卧位置完全相反,并且白色货车是否有重大嫌疑呢?

之后,民警继续对陈某某多次进行讯问,他终于如实供述案发当晚经过,之所以反着说是因为这样与事实相反,民警便会认为与其无关。

那么,死者当时为什么倒在马路上?是否存在多次撞击、碾压?

定罪

环环相扣,间接证据链促结案

专案组组长陈警官介绍说:“这是我从事交警工作24年来遇到的最复杂罕见的案子,没有直接证据,线索又非常少。若只根据嫌疑人陈某某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是无法结案且不能定罪的。”

为了继续查清真相,专案组及时委托州内的权威法医对尸体进行再次检验。

法医意见表明“罗某某死亡原因是头面部受到车体和地面一次性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尸检中未发现二次损伤情形。死者除头部以外全身各处均未见明显擦挫伤。”结合民警现场勘查,死者没有被移动过的痕迹。由此确定死者罗某某如果是倒卧状态被撞击碾压,其损伤只能是仰卧在道路时被德昌县城至巴洞乡方向行驶的车辆轮胎碰撞挤压形成,与嫌疑人陈某某描述相符。

法医尸体检验时测量出死者罗某某右侧面部创伤范围为120MM,与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轮胎在路面上的滚动印迹宽度相吻合。

专案组从调取的监控资料反复查看比对,找到了与陈某某会车的白色货车,据该驾驶人和两名乘车人反应,当晚没发现异常情况,经也没看见有人倒在公路上。并且该车车头、侧面后视镜以及其货箱门等位置未发现撞击痕迹。

结合其他证据,与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专案组确定此次“1·30”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确是陈某某所为。

至于死者罗某某为何当时会躺在路中间,民警走访当地多位村民查出,罗某某生平嗜酒如命,酒量不大且经常喝醉,一醉就不分场合随地而卧。经查证,死者罗某某当天喝过酒,结合法医鉴定,专案组认为死者是在回家路途中不胜酒力倒地。

2月19日,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罗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截至发稿,案件双方已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3月3日,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逮捕,该案正式宣布告破。

交警提醒:停车报警与逃逸,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驾驶人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那么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该不会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也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会按规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加重情节,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警示: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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