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受伤后理赔,主要有以下三块赔偿内容:
1、直接损失:治疗费及住院期间交通费伙食费
2、额外损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3、伤残补偿:死亡伤残相关补偿
本文,主要介绍第三部分:与死亡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尤其是伤残等级评定,这是在交通事故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但本文第二部分后附的国家规范,很重要但也很繁琐,建议收藏后,以后万一身边有人需要了,再仔细查看后面的规范。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每年赔偿金额与伤残等级有关。1级伤残,赔100%;2级伤残,赔90%;。。。10级伤残,赔10%。
所以,通常,伤残赔偿金 = 收入标准 * 赔偿比例 * 赔偿年限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通常,死亡赔偿金=收入标准*赔偿比例*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以上项目,关于死亡,就很明确,不需要鉴定。但是涉及到伤残,就比较复杂,就涉及到伤残鉴定了。赔偿也是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的不同进行的。
下面是具体的伤残鉴定的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
交通肇事伤害8级赔偿标准(赶紧收藏!交通事故受伤,伤残怎么鉴定?依据是什么?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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