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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12年交通肇事逃逸(电动车撞人次要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2 17:37:29

南京江宁12年交通肇事逃逸(电动车撞人次要责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季雨)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撞到车、撞到建筑物……理应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等候处理,然而有些当事人却选择逃逸,殊不知这种错误行为,会导致自己承担严重法律后果。近日,在南京江宁就发生多起肇事逃逸事件,其中一起电动车撞上行人事件,电动车主因此受伤,但是行人却视而不见一走了之,交警经过判定,行人次责变主责。

电动车撞行人,行人为何次责变主责?

涉事电动车

前不久,在南京江宁龙眠大道发生一起电动车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事发时电动车主因行驶速度过快,撞上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行人不顾电动车主摔倒受伤,独自离开现场。所幸伤者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得到了及时救治。民警在多次走访、勘察后,很快找到嫌疑人,判定行人方属肇事逃逸,从原本的次责成主责。

撞倒护栏逃逸,罚款1000元记12分

11月9日晚,在江宁金箔路东新南路路口,一辆面包车在左转弯行驶中,由于车速快,加之雨天道路湿滑,发生侧滑撞倒护栏,驾驶人现场逃逸。东山交警中队通过公共视频分析追查,于次日在一家汽车修理店将肇事司机抓获。司机涉嫌肇事逃逸,事故中对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车辆维修均自行承担,同时面临1000元罚款和驾驶证记12分处罚。

△被撞坏的护栏

追尾后逃逸,2小时后被抓,面临10天拘留

10月27日,高新区交警中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在江宁弘景瑞文路口,被一辆黑色车子追尾,对方却加速驶离事故现场,没有看清对方车牌。

接警后,民警立即调取周边公共视频,从时间、地点、当事人对车辆外观描述等方面,很快锁定一辆苏A牌照的黑色别克轿车,第一时间将车主王某传唤至中队。面对监控视频,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他称,自己的车辆有21条违章未处理,属于高违车辆,且未年检,发生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所以才从对向车道加速离开现场,本想一走了之,没想到两个小时不到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悔不已。

△追尾逃逸的车主

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仅要承担所有维修费用(约3万),还要接受罚款2000元,拘留10天的严肃处罚。原本轻微的交通追尾事故,却付出了严重的后果。

》》延伸阅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肇事逃逸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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