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7月,在临泉县一处省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七旬老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同向行人,致其受伤,刘某某却驾车逃逸了,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老人骑三轮车撞倒人后逃逸,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S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段时,撞到同方向行人王某某(男),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2时30分死亡。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事故地点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时,原告诉称,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被害人王某某死活,加速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被其拖行致死,刘某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三年并赔偿8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时年龄已超过75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自案发至今未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经济损失,不能体现出认罚的悔罪表现,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从宽幅度予以从严把握。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驾车拖行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验笔录,足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特重度颅脑损伤。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造成经济损失,刘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72304.21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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