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祸受伤转院途中遭车祸致死 责任平分终获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先后发生两次碰撞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即二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形式,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竞合因果关系范畴。竞合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责任。受害人郭某某遭遇车祸受伤已很不幸,不料在乘救护车转院途中再遭车祸,最终导致重伤死亡,其家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40余万元。2018年3月27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纠纷。
2016年1月6日13时许, 年近七旬的郭某某骑着人力三轮车在省道行驶时被轩某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刮碰,郭某某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医院建议转院治疗,遂安排医院救护车送往其他医院,途中该救护车又与冯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郭某某头部再次受伤。郭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付医疗费十几万元,出院后郭某某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郭某某出院后于2016年9月20日死亡。第一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第二起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队处理认定,医院救护车驾驶员与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郭某某的死亡与两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参与度进行鉴定,但根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的死亡系前后两起交通事故造成,因无法区分两起事故与郭某某死亡之间的参与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本案中两起交通事故对郭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三十余万元。
来源:萧县法院
追尾37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车祸伤者转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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