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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51条(肇事逃逸复议成功以后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杨大佬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22:57:30

交通肇事逃逸51条(肇事逃逸复议成功以后怎么办)

生活日常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会由公安部门出具对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以便于当事人和法院对事故进行调解得一个依据,有异议可提出复核,那么肇事逃逸一方申请复核会加重责任吗,复核认定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交通肇事逃逸复核会不会加重责任?

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刘潮生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申请人提出的,如果事实是申请人的责任比较重,原先定责偏轻的话,可以加重申请人责任的。而且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事实是申请人的责任比较重,原先定责偏轻的话,可以加重申请人责任的。

复核认定标准:

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一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二是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刘潮生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的途径。

潮州资深律师,多次被众多法律网站评为热心、爱心律师。在潮州地区(饶平、湘桥、潮安、枫溪)、汕头、揭阳、梅州、诏安等地区成功代理过大量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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