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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赔偿55岁(借车给朋友,朋友酒驾身亡,朋友家属索赔160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菠萝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22:43:57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55岁(借车给朋友,朋友酒驾身亡,朋友家属索赔160万!)

“借车给朋友,朋友的朋友酒驾致人死亡”。湖南张家界,事故被害人家属要求车主、借车人、开车人、酒局参与者共赔偿1220000元。

(案例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

【@法网人生】

好朋友李峰(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有一辆性能上佳的越野车,张智约好和同事聚餐,就找李峰借了这辆车,和同事刘武、何明等人自驾到某饭店。

席间,张智和同事们都喝了少量白酒,意犹未尽,几个人又到某酒吧,这回,啤酒每个人都没少喝,何明已经酩酊大醉,意识模糊。

开车来的张智也觉得自己酒精上头,无法开车,便准备约代驾,刘武这时却硬出头,说自己酒量大,喝这点酒完全可以开车,张智没有再坚持,就将车钥匙交给了刘武。

可是,惨剧还是发生了,醉眼朦胧的刘武行驶到某路段时,因为车速过快,他来不及反应刹车,任由车辆撞向路边,连续撞倒路边的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驾驶摩托车的正是本案的被害人田会文,他正常沿路边行驶,却不料飞来横祸。刘武当即拨打了120电话和122报警电话,但田会文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警方对车、人进行了检测,车况正常,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发生事故时的平均速度为53公里/每小时。刘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超过了醉驾标准。

警方认定,刘武醉驾并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责。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武提起公诉,被害人田会文的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李峰、借车人张智、直接肇事者刘武、酒局的参与人何明、胡烔赔偿122万余元。

理所当然,本案的车辆驾驶人刘武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他二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田会文家属55万余元。

李峰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张智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况良好,张智本人具有驾驶资质,李峰对于刘武醉酒驾驶自己的车辆不知情,因此,李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借车的张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武共同饮酒,而且在刘武醉酒驾驶时,没有尽到劝阻义务,放任刘武醉驾,法院判决,张智应承担30%的责任,共须赔偿27万余元。

酒局参与人何明和胡烔虽然参与酒局,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武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何明本人在酒局结束后已喝醉,胡烔与刘武是第一次见面认识。

这里,有一个法律的专业名词:“期待可能性icon”。意思是说从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的行为。从本案来说,何明和胡烔劝阻刘武醉驾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法院判决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的车辆上了全险,但是,在商业险中,醉酒驾驶行为是免赔条款,即醉驾发生事故保险是不赔的。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最终,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19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田会文家属应获赔101万余元。

法院提醒车主,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问清楚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的情况,借车时,借车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驾驶等。

还有,在交付车辆之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轮胎、刹车等,应让借车人熟悉车辆的特别操作之处,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交付借车人。

车辆一旦借到手,借车人即成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支配,否则,就如同本案的张智一样,借了一次车,花了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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