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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60岁农村户口死亡赔偿标准(2021山西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荷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22:20:12

交通肇事60岁农村户口死亡赔偿标准(2021山西人身损害赔偿)

2022年1月21日,山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联合发布2021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该发布中,全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433元,增长7.6%。

根据最新数据,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74866元,死亡赔偿金为748660元。

2022年山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有固定收入: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1)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山西地区2021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数据见本文附件。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分行业就业工资仍无法计算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晋高法[2020]34号)。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晋高法[2020]34号)。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证实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注:参照每天100元计算)×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每天50元/天标准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433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为100%即参照城镇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例:一级伤残:37433元×20年×100% =748660元。

二级伤残:37433元×20年×90% =673794元。

三级伤残:37433元×20年×80% =598928元。

四级伤残:37433元×20年×70% =524062元。

五级伤残:37433元×20年×60% =449196元。

六级伤残:37433元×20年×50% =374330元。

七级伤残:37433元×20年×40% =299464元。

八级伤残:37433元×20年×30% =224598元。

九级伤残:37433元×20年×20% =149732元。

十级伤残:37433元×20年×10% =7486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3743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37433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注1: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之和计算。

注2: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晋高法[2020]34号)。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84938元(2021年度山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42469元。

十、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7433元×20年=7486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743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37433元×5年=187165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5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5元×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5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注: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进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参考晋高法[2020]34号文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三、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如二次手术费。

十四、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附件:

2021年度,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13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938元。

2021年度,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48元。

山西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743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1965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4938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山西省统计局已公布 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2年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43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1965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2469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山西地区2021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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