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73岁的刘奶奶
自食其力
起早贪黑,外出卖菜
却遭遇了车祸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她
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发劳动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往右避让时,不慎与同向在右由刘奶奶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刘奶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奶奶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奶奶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奶奶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刘奶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庭审中,刘奶奶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卖菜记账本、照片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部分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奶奶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奶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其次,误工费的认定中权利人虽无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对应的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为了营造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提高其维权意识,让他们学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让银发一族在年老时感受到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温暖,莫让老人“老来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 | 雨湖区人民法院
70岁老人交通肇事未赔偿(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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