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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闫庄316交通肇事案(商丘最新征地公告2020)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光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5:45:35

德州闫庄316交通肇事案(商丘最新征地公告2020)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1号

  新增省道316线虞睢交界至毛堌堆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日以豫政土〔2022〕3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新增省道316线虞睢交界至毛堌堆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增省道316线虞睢交界至毛堌堆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唐庄村路庄组、山找庄组、唐庄组、徐庄组,刘营村冯楼组、刘营组、孙庄组、焦庄组,歇马店(苏桥)村东歇马店组、西歇马店组,东街村东街组、天地庙组;李口镇李口村李口组,火楼村火楼组,贾关庄村高坟组,李大庄村李大庄组;毛堌堆镇刘曹楼村村集体、刘小楼组,南街村南街组,北街村北街组,陈凤仪村陈庄组、村集体、小李庄组、杨桥组、周桥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

6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2号

  神火大道南延(省道317~省道316)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日以豫政土〔2022〕31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神火大道南延(省道317~省道316)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神火大道南延(省道317~省道316)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魏庄村东姜楼组、王庄组、魏庄组、西姜楼组、闫庄组、姚庄组;张菜园村马楼组、三里庙组、张庄组;西街村刘庄组、西街组;刘营村冯楼组、焦庄组、刘营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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