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撤案怎么写,车祸私下和解,协议可否撤销案件】,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撤案怎么写,车祸私下和解,协议可否撤销案件】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所谓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不当或其他影响因素,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情形,造成一定程度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就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因为容易获得缓刑,那么如果情节较轻、积极赔偿的话,能否令对方撤诉甚至让法院不予起诉呢?
这就是一个误区了,是把交通肇事罪和一般的交通事故相混淆的表现。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都非常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确实可以撤销立案,就算在赔偿和责任问题上协商不一致,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双方都可以通过民事法庭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法院的判决让人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已经具有相当的严重性,超出民事纠纷范畴,达到犯罪的领域,哪怕交通肇事罪的中的犯罪行为再轻,也依然属于犯罪,跟民事纠纷中的普通交通事故是两个概念。
交通肇事罪无法被撤诉的另一个关键原因是,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办案机关立案侦查,对嫌疑人进行批捕,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进行审判。撤诉的权利根本就不在被害人一方,撤诉也就无从谈起,除非法院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犯交通肇事罪。
犯交通肇事罪基本逃不开刑事责任,但和被害人方积极认错、赔偿还是很有必要的,能够取得从轻处理,再结合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只要情节不严重,还是很有可能被轻判甚至获得缓刑。
01
实务问题一
Q: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A: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02
实务问题二
Q: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A: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人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处新的事实为伤者发生了新的损害事实,即伤者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在新的诉讼中,伤者作为主张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新的损害事实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至于伤者的证明活动如何达到证明标准,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
03
实务问题三
Q: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04
实务问题四
Q: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A: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应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05
实务问题五
Q: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A: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进步,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已经逐渐成为共识。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区分。
以下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5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
车祸私下和解,
并且双方已达成协议,
协议可否变更、撤销?
我们一起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
某天,李大爷吃完晚饭和老伴到楼下散步,正当二人走到小区的一个交叉路口,一辆满载货物的小货车突然窜出来,李大爷走在前面躲闪不及,被小货车撞倒在地。经过交通队的现场勘查,最终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小王将李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诊断李大爷的盆骨粉碎性骨折。
一个多月过去了,李大爷出院了,小王结清了所有的医疗费。关于后续费用的问题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书中写明“李大爷同意小王一次性支付李大爷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就该事故李大爷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赔偿。”转眼一年就快到了,李大爷病情未明显好转,现在仍不能直立行走,医生建议做康复治疗,面对高额的治疗费,李大爷感到无力支付。李大爷只好拿着赔偿协议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小王追加赔偿金。
本案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对于协议的变更、撒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撒销。赔偿协议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赔付的标准明显过低,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中,李大爷与小王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支付李大爷的后续医疗费用,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李大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小王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伤残评定申请书》。一个月后伤残结果为伤残等级为9级。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大爷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协议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并撤销了《协议书》。判决小王另行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达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来源:云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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