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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上诉状律师365(万州被撞女司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文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5:35:47

交通肇事上诉状律师365(万州被撞女司机)

深夜醉酒驾驶货车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两名女子撞死,重庆市万州区25岁男子谭某飞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月27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获悉,谭某飞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谭某飞申请撤回上诉。

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一名死者被拖行104米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布的通报显示,2018年1月4日0时许,该支队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万州区双河口铁路桥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经调查,1月3日晚上23时许,驾驶人谭某飞醉酒后驾驶渝AXK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万全路往双河口方向行驶。23时49分许,当其行驶至龙宝大街与万全路交叉路口(铁路桥路口)人行横道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女)、周某(女)撞倒。谭某飞停车查看现场情况发现周某被卷进车辆底盘下,但谭某飞不予施救强行驾车逃逸,将车底的周某拖带约79米后,其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向车道相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谭某飞继续驾车行驶约25米后,周某才与货车车体分离。随后,谭某飞继续驾车逃逸,当其驶入宝山路万州南京中学后校门处时被群众截获,民警赶到现场将谭某飞控制。事故导致杨某、周某两人死亡。交巡警依法认定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谭某下车查看现场情况

谭某强行驾车逃逸

法院未认定肇事者有自首情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检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飞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谭某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鉴定,杨某(54岁)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周某(52岁)致死伤情符合渝AXK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撞击和渝AXK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起步后推行挤压共同作用形成。谭某飞血液酒精含量为176.4mg/100ml。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谭某飞在确认车辆底盘有人的情况下仍决意驾车逃离现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受到第一次撞击的周某再次被车辆推行挤压而死亡,谭某飞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查,虽然谭某飞在事故发生后有拨打报警电话的行为,但随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逸,被死者家属扭送返回事故现场,谭某飞未能主动归案,不能认定自首。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谭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谭某飞不服该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过程中,谭某飞申请撤回上诉。

今年1月8日,重庆高院作出(2018)渝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谭某飞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重庆高院裁定,准许谭某飞撤回上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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